办案故事|父子共同犯罪案发后父亲独揽罪责这是爱吗?

来源:leyu官方app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01 17:19:16 9999

  林大福(化名)在集美租赁一简易厂房用于电镀加工。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该电镀加工点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建废水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的小溪里。

  其间,林大福因突发脑梗入院接受专业的治疗,后因脑梗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就将电镀加工点的生产管理交给了儿子林小福(化名)。

  林小福明知该电镀加工点属于违反法律经营,仍然来管理,并多次参与电镀加工。林小福还凭借自己是某金属制作的产品公司仓管员兼司机的身份,提供自己所在公司的产品作为电镀加工原料。

  2017年6月22日,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并抽取废水样品进行检测。

  该电镀加工点车间外废水总排放口水样的总铬、总锌浓度分别为5.41mg/L、218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41倍、144.33倍。原集美环保分局对林大福处以罚款10万元。

  公安机关经多方取证,均无法证明林小福有参与电镀加工,也未将林小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同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疑点,两次将林大福涉嫌环境污染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明确林小福的行为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林小福归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此后林大福也松口,承认了林小福共同犯罪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介绍,林小福不仅提供电镀加工原料,还帮忙管理该加工点,并亲自参与电镀加工,其参与程度较深,社会危害性较重,不认定为从犯。

  而林大福隐瞒林小福共同参与犯罪事实的行为,也让自己失去了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

  根据1998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嫌疑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同安区法院判处林大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院主要以其患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且再犯的可能性小等为由对其判处缓刑);判处林小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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